药流药购买方式
药流药购买方式 记者4月29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近期内部通报了证券公司洗钱风险及反洗钱履职典型问题,并要求各法人证券、期货、基金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药流药购买方式 据悉,央行通报的券商洗钱风险涵盖外部威胁、客户风险和业务风险三大类。其中,业务风险聚焦券商的综合账户服务及单客户多银行业务、新三板协议转让和主板大宗交易、投资银行、两融、转托管、场外衍生品六类业务。
从当前券商洗钱风险状况看,通报内容显示,外部风险方面,根据有权机关查冻扣数据,券商面临的主要外部威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经营赌博等。
药流药购买方式 客户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一,大量客户存在同源操作(即不同账户使用相同电脑、手机终端发起委托交易),账户被控制风险突出。存在同源操作记录的客户中高低龄客户、刑事查冻扣客户占比较高。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可为隐瞒各类犯罪提供便利,一些刑事查冻扣信息中还呈现跨机构控制证券账户实施犯罪的风险。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二,私募产品客户多层嵌套,存在隐匿实际出资人和资金来源风险。私募产品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一般情况下资金来源相对集中,甚至是单一来源,增加了私募产品被利用为通道、层层嵌套以掩饰投资人身份的风险。同时,各券商尚未建立专门的尽调工作机制,基本仅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确认,无针对基金持有人资金来源的尽调安排。监管工作中发现,私募产品客户涉及刑事查冻扣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客户。
第三,高净值客户的资金来源难以了解。高净值客户在实施证券市场犯罪方面具有更大的资金优势,同时对隐私保密的要求较高,券商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维系客户关系的需要,往往缺乏动力了解和核实高净值客户的资金来源,导致高净值客户的身份透明度反倒不及其他客户。
药流药购买方式 业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一,综合账户服务、单客户多银行业务洗钱通道风险较高。综合账户服务的“证证”“证信”“证衍”转账,可以实现资金在不同绑定银行账户间“T+0”转移,具有跨银行转账的效果,存在被利用为资金转移通道的洗钱风险。同时,“证转证”业务对客户资质要求不高,容易被电信诈骗等需要转移资金的犯罪利用。单客户多银行业务通过主辅账户资金划转,可实现不同绑定银行账户间的“T+1”资金转移,虽然资金转移速度低于综合账户服务,但其通道属性仍可能被用于转移、清洗违法所得。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二,大宗交易、新三板交易价格可协商,存在被用于价值转移、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风险。新三板协议转让和主板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完成交易,协商价与市场价可有一定偏离度,且新三板业务不属于主板市场,参与者较少,交易不活跃,价格容易被控制。同时,由于新三板和大宗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不要求客户申报交易对手信息,使得识别、分析相关风险更加困难。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三,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非法资金注入证券市场等风险。投行业务中,发行人、投资人都具有将非法资金注入证券市场的可能性,尤其是定增业务。目前券商基本不对相关投资者开展尽职调查,不利于发现和管控相关洗钱风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由于交易价格不透明,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放大非法资金收益风险。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注入证券市场后,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能迅速放大资金规模,并可能获得更大收益。同时,通过杠杆更容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类犯罪,进一步增加了融资融券业务被利用于违法犯罪及洗钱的风险。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五,转托管和撤指定、非交易过户、变更绑定银行账户等服务,具有转移非法所得、切断资金链的风险。
药流药购买方式 第六,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隐匿违法所得和违规行为的风险。目前,场外衍生品业务未使用第三方存管模式进行资金汇划,违法所得注入证券市场的隐蔽性更强。对于场外个股期权,客户可通过操纵个股价格或获知个股内幕信息,在场外期权业务获得较高的证券市场非法收益。同时,通过支付高额期权费、行使价外期权、现金交割等形式,更容易实现价值转移和利益输送。
从券商的履职情况来看,高级管理层履职方面,近年来,券商高管层确实普遍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部分机构高管层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应对监管要求、避免监管处罚的表面履职层面,对机构反洗钱工作整体状况和工作质量认识不清、把握不严,也无法在资源调配、解决重难点问题上发挥实质作用,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也形同虚设,最终反映为机构层面反洗钱机制无效运转。
洗钱风险评估方面,大部分机构仍以应付监管要求的心态对待评估工作,未将评估作为管理洗钱风险的重要抓手,集中体现在业务部门普遍较少参与自评估,自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论不健全,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评估,产品评估机制尚未健全,未有效应用自评估和产品评估结果等多个方面。
药流药购买方式 内控机制方面,大部分机构已建立形式上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进步,但仍有部分机构的内控机制仅满足形式合规,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具体体现在内控制度层层照搬照抄,绩效考核结果缺乏区分度,内部检查反复指出相同问题但机制整改失效,反洗钱培训流于形式等方面。
药流药购买方式 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近几年,券商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合规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履职有效性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同时,券商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仍存在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洗钱风险的认知不足、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同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外部风险信息及各种较高风险情形的持续尽调机制不完善,非经纪业务领域持续监测机制缺失或不具可操作性,客户洗钱风险评级体系指标复杂交叉、定义不清、关键风险不突出等多个方面。
交易监测方面,多数机构的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均覆盖了经纪业务,且从资金账户角度考虑了主要的异常风险情形,名单监测覆盖范围全面、更新及时,回溯筛查机制健全。同时,券商的交易监测也存在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较低、“预警案例不可疑”和“可疑交易未预警”并存,以及预警分析质量普遍不高等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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